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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汕头市野外运动协会(英文译名:SHANTOU OUTDOOR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以汕头市热爱野外运动和健康上进的群众为主体而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弘扬开拓进取的精神,营造友爱、平等、宽容、互助的氛围,正确引领会员积极向上、磨练意志、锻炼体魄、勇于探索、挑战自我、体现人生价值;通过发展野外运动,感受户外时尚生活,亲近、认识自然,探寻历史, 开阔生活视野,追求人于自然之间的和谐,开拓潮汕地区野外自然旅游资源,倡导环保意识,呼吁保护生态环境,激发热爱汕头的热枕,为汕头全民健身运 动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汕头市体育局为本协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汕头市民政局为本协会的登记机关。本协会受上述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于广东省汕头市中泰花园中山东路商铺B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致力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向全社会宣传环保理念;
  (二)定期开展登山、探险、攀岩、徒步、露营、溯溪、漂流、穿越、极限 运动、野外生存、自行车越野等野外活动;
  (三)组织野外休闲露营旅行;
  (四)创立汕头野外运动基地,协助当地有关部门拓展野外旅游资源;
  (五)参与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野外运动救援工作;
  (六)定期举行野外运动、医疗急救、野外营养配餐、环保生态等各类讲座;
  (七)开展各项野外运动的培训,接受社会各界对野外运动相关知识的咨询;
  (八)为社会各界提供野外运动所需的器材、专业人员、技术等支持;
  (九)提供专业人员、技术装备和野外场地线路,为社会各界策划各类野外拓展运动及培训;
  (十)策划、组织各种主题的野外活动并邀请名家指导,组织野外运动文化的资料汇编或展览等;
  (十一)开展相关主题的异地交流活动;
  (十二)从事潮汕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收集、考察及交流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潮汕地区的野外旅游资源进行探访并撰写报告,开展宣传活动等;
  (十三)在发动和组织本协会会员的基础上建立潮汕野外自然资源图文资料库,服务于会员和社会;
  (十四)策划组织各种野外运动竞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身体健康、思想正派,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上进心;
  (五) 热爱野外运动,富于求知、勇于创新、勇于拼搏、崇尚自然;
  (六) 年龄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使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申请加入本协会者应有两位会员作为介绍人;
  (二) 介绍人应负责任地向被介绍人说明本协会章程,并向理事会如实说明介绍人的身体情况、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 申请人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签署活动协议书,填写申请表;
  (四)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和接受有关的培训;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分享协会的信息资源和对外交流;
  (四) 享受本协会所创建的野外运动基地的一切权利;
  (五)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批评本协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向理事会提出重大提议或申诉;
  (六) 对本协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持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声明和申诉;
  (七) 会员应严肃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预和取消会员的权利;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自觉遵守本协会的纪律,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及健康良好的公众形象及声誉;
  (三) 尽自身的能力,积极、主动为协会工作服务;
  (四) 维护本协会的统一和团结,胸怀坦诚,实事求是、言行一致;
  (五) 在参加活动中遵守活动准则,发扬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纪律性,并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
  (六) 会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七) 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错误和缺点;
  (八)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 自觉、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除名誉、特邀理事外,理事会成员每年必须参与本协会半数以上的活动筹划组织工作,否则由理事会决定其自动退出理事机构。

  第十三条: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任何个人不得以协会的名义在社会上组织活动或建立组织关系。

  第十四条:对于不执行本协会的决议,违反本协会章程的会员,本协会将进行 批评和帮助,视情况给予本协会内部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撤消职务、劝其退会、开除出会。因严重违反章程而被劝退或开除出会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本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修改和补充章程,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增补理事;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聘用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七)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本协会大宗或专项财务开支计划;
  (十)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特邀理事;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处理并答复会员的重大提议或申诉;
  (十三)在会长、秘书长不行使职权时由理事会选举一位常务理事会成员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当有本协会半数以上理事提议时应召集召开理事会。但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非常时期,常务理事会有权临时中止理事会成员在本协会的一切职务;

  第二十四条:当有本协会半数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时应召集召开理事会。但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正确认识和拓展野外运动的理念,热爱野外运动、执着野外运动事业;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5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亲和、为人正派,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待事物,具有较强的责任感、洞察力和组织能力,意志坚韧,开拓进取,高瞻远瞩,触觉敏锐,把握时代的脉搏,与时俱进;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规划本协会发展思路及方向并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推动本协会健康持续发展;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
  (二) 主持秘书处事务,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三) 领导及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根据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提名副秘书长和各部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通过;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 审定各种活动方案;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组织原则和基本原则
  组织原则:本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集体。
  基本原则:
  (一) 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副职服从正职;
  (二) 禁止以任何形式谋求个人利益及私权,本协会的领导要自觉处于本协会和会员的监督下,不允许行使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本协会之上;
  (三) 本协会各级会议的召开需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有效,会议
的决议需出席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 对于会员有重大的提议或申述,要提交理事会讨论、研究,理事会要给予处理并答复;
  (五)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行集体决策的制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章程分别于2004年7月28日和 2004年9月20日经汕头市体育局和汕头市民政局
审核通过.